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具有助理兽医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五年以上兽药质量管理工作。 2)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3)有进销存台账,并使用电脑记录。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5)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6)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7)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8)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a)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b)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c)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d)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e)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9)具备3名人员,分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二、办理材料

原件备查

原件备查

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14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堪查。

4.现场堪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合格《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合格《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审查。

5.许可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行政服务中心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

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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