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因故遗失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文件或无线电台站执照,可申请遗失补办。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需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确认。
核对原件,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需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确认。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对原件,挂失声明应合法、有效,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需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确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提出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2、收件权限:收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发送收件通知书或于5个工作日内发送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发视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形式审查。审查材料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如申请表格是否内容完整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证照是否针对本申请事项、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证明材料是否内容齐全并加盖公章。4、审核权限:书面审查合法合规性。1.审查合法合规性;2.审查上报文。提出审核意见。送审批环节。时限:8个工作日(需报省、市会办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5、审批权限:作出决定。根据审核人意见,作出上报决定或不予上报决定并返还收件人。时限:2个工作日。6、证件制作与送达作出予以审批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书,许可证可通过邮寄或申请人上门自取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5个工作日没有补齐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4.审批完结并制作许可证书/批复文件后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经济信息化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