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城市建设确须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拆除,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护照验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护照(中文译本),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由法院出具,收原件 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
由法院出具,收原件 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拆除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sbs.maom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科室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意见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10项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实施。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110项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