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报告; (2)《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房产证或租用合同,经营场地平面图和使用证明材料; (5)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须备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6)法人代表、治安责任人和履历表、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资料复印件和从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暂住证及相关技术培训资格证等); (7)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8)经营场地建筑的结构质量安全签定材料; (9)安装视频监控的资料。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2.受理

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受理审批申请。

3.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见图2《印章刻制业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通知要求,做好配合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印章刻制业许可证》。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将采取实地检查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

五、办理时限

9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下达第二批降低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现行的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10元。

二、 民政部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证收费,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100元。

五、海关总署

(一)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由50元/次降为40元/次;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由20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50元/车.次(5小时以上);分别降为16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40元/车.次(5小时以上);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1-10元/日.件降为0.8-8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由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2%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每日按估价的0.4%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二)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验车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50%,即:1、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由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降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25元;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由30元降为15元;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由按货物离岸价的0.5‰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降为按货物离岸价的0.25‰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4、验车费由30-60元/车.次降为15-30元/车.次。

(三)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洲里、绥芬河、二连、凭祥、东兴、碗町、瑞丽、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调30%,即深圳陆路口岸建设管理费由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11元(往返22元),其他车辆每辆次5.5元(往返11元)降为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8元(往返16元),其他车辆每辆次4元(往返8元);其他八个陆路口岸的口岸管理费或口岸过货管理费由向货主收取0.6元/吨降为0.42元/吨。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七、国家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标准不降;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执行。

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每证2500元降为2200元。

九、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依据成本变化情况可以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另文下达。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收费一律按现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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