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企业提交原件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个体经营业户提交原件并签字加盖指模,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指模。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指模。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指模;委托书收取原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指模,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以及车辆外廓尺寸、投入时间;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指模,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原件审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个体业户加盖指模)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指模;拟聘用的提交拟聘用承诺书。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指模。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坡头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坡头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进行审查,由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及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进行审查,由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及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坡头区交通运输局二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坡头区交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