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二、办理材料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专用报审章,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 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本体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若新建工程对古建筑产生振动影响,如道路、桥梁、地铁、铁路等,需提供工业振动对古建筑影响的评估内容); 3.1:500或1:10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5.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及编制单位公章; 7.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和平分厅”(http://wsbs.he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网上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正式受理的受理流程: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和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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