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办理材料

(必交)完整、清晰

(必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必交)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必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必交)完整、清晰

(选交)没有房产权属证或相关证明的,需要到镇政府盖公章。

(必交)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必交)按照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填写提交

(选交)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交)1、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不详;2、提交土地使用证明;3、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检查意见由经营场所所属辖区的工商所工作人员填写。场所地址填写应准确、明晰。

(选交)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及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关部门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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