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取号并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回执)。2、受理。局机关业务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经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局办理机关业务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证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核。局机关业务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初审/分管副局长复核,并加具初审/复核意见。4、决定。决定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5、办理结果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新区唐家港乐路一号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社会工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第22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原实施机关广东省农业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2017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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