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外国人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审查与决定。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等)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广东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根据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7.证书制作与送达。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广东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人工繁育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广东省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8.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审查与决定。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等)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广东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根据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7.证书制作与送达。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广东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人工繁育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广东省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8.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1首层办公区所有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