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字样。
二、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需要包含以下要点:举办者简介;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宗旨和目的;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成立后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及收入预测;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2.成立登记申请书需要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1.从业人员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复印件。2.提供的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人数与登记表人数一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也可以具备一部分兼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职,已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因行业或专业确实需要,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任职)。2.人员登记表需要注明专职和兼职人员,如实填写。
1.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此项。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包括:准予成立的相关批复文件或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书。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期或使用期1年以上。
1.凭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名通知书》,到银行申请验资账户,开办资金需要全额到账,资金数额应与申请的开办资金数额一致。2.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章程的撰写须规范,应包含章程范本中所列的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2.一般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3.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4.网上需要提交电子版章程草案(word版)。
1.按实际情况填写。2.纸质版表格需粘贴监事1寸彩色免冠照片。3.每位监事都必须填此表格,并签名。
1.按实际情况填写。2.纸质版表格需粘贴理(董)事1寸彩色免冠照片。3.每位理(董)事都必须填此表格,并签名。
1.内设机构是单位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的机构需要适合单位运作和发展的需要,是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2.每一个内设机构需要单独填一张的表格,写清楚内设机构的职能和设立理由。3.内设机构负责人需要签字,拟定法定代表人需要签字认可。
1.网上提供电子版提供清晰的彩色扫描件。2.纸质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式2份。3.人事关系证明文件或个人无犯罪记录声明书,材料原件1份。
会议纪要是指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召开的成立大会的记录,参加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人、出资人、从业人员代表等,内容应包括:1.会议通过选举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或监事会成员;2.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3.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4.明确开办资金数额及出资者出资金额;5.明确办公场所;6.明确内设机构组成。要求所有参会的理事、监事签名。
1.申请表是登记资料中的重要文件,必须认真填写,特别是业务宗旨、业务范围等信息填写需准确、明晰。2.此表所填数据须与其他资料数据保持一致,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3.申请表需要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1.按实际情况填写。 2.纸质版表格需粘贴理(董)事1寸彩色免冠照片。 3.法人本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http://nasp.st.gov.cn)信息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根据信息平台查阅办理情况,带齐申请材料纸质版到濠江区民政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二条,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将采取年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二条,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将采取年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一楼民政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三款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