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新举办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原举办者提交《深圳市龙岗区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表》

学校原董(理)事会作出的同意举办者变更的决议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

提交原件

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有效房产证明; (2)经租赁办备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学校或拟变更后举办者,注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为学校,在有效期内)

双面打印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原举办者提交身份证,已婚的还必须提交结婚证(或已标注结婚信息的户口本)及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原举办者是法人的,提交法人决策机构的会议决议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龙岗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制作结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取号,通过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区教育局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讨论。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2017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