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实施施放气球单位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在依法划设的XX净空保护区域外。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人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四会分厅(网址:http://wsbs.sihui.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01080&areacode=441284)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接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材料补正通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受理回执》。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材料补正通知》。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四会市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一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五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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