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2)符合国家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 3) 符合环境保护、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有关要求; 4)符合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5)依法登记的单位和合法的公民。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如身份证、户口本、法人代表资格证等。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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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通往网上办事大厅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2. 受理。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决定;

3. 审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

4. 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决定;

3.审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

4.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二路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源县城建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管线测量?布设图根导线,引测水准,测管线起点、折点、交点、终点、分支点、变坡点和变径点的座标和高程,管线调查,管线探测,资料整理,计算,展点,清绘,绘略图,写说明,检查修改。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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