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a)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b)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4)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核对后退回。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证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核对无误章。

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化州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人员按业务流程规定,受理后提出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化州长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核查意见,按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审查人员按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审查结论。化州市交通运输局业务组根据审查结论,集体会议讨论后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人员受理后提出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化州市交通运输局,化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核查意见,按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审查人员按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审查结论。化州市交通运输局业务组根据审查结论,集体会议讨论后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化州市橘城北路50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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