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需签名加盖章或签名按指模。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

标明主要设备设施摆设位置(主要是店面布局图)

加盖公章 。(企业提供,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供。)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销售散装食品的需提供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

收原件(打印网络经营的主页,有网址、网店名称等)。含互联网经营的需提供。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注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

标出具体摆放地点和数量。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注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无委托不用提交 。

收原件,签名加盖公章或签名按指模,无委托不用提交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怀集分厅(http://wsbs.huaiji.gov.cn/),查询需要办理的事项,核对办理条件,满足条件的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2.预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正式受理: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4.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5.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文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怀高路金鸡加油站斜对面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怀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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