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排污单位已无污染物排放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并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2、污染物排放能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评审批要求; 3、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

二、办理材料

或者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受理公告、初审前公示、听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XXX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批复》

4.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受理公告、初审前公示、听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XXX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批复》

4.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997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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