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5)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 口的规定; (7)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8)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员的,提交本项 2、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需申请人签章。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员的,提交本项(按提供的《声明》样本提交) 2、需申请人签章。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员的,提交本项 2、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需申请人签章。
正、副本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2、拟申请变更的项目,已在工商营业执照作相应变更。
1、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2、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1、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2、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龙湖分厅(网址:http://lh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文艺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文艺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文艺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网址:http://lhsp.st.gov.cn/)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文艺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该予以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迎宾路龙湖区政府办公大楼812室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 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全文条款 见附件
文化部关于实施《补充协议九》和《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申请设立独资娱乐场所的,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四、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补充协议九》(2012年)
全文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1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内地将修订完善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为内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二)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路径和方式,推动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期货市场体系。
(三)积极研究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香港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四、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内容:
“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在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香港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五、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补充协议九》(2012年)
全文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蒋耀平(签署)谭伯源(签署)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