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中“200米范围”是指直线距离,其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 2、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 1.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办理材料

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信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三)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变更机器台数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

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15年)

第二条 二、开展长效机制试点(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地区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重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其中“200米范围”的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二)取消筹建环节,改为行政指导。申请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前,申请人可向当地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该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作为申请人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也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指导的上述性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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