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4、特扶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扶扶助金。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本人申请;第二步:居街初审;第三步:报区确认;第四步:报市备案;第五步:制发扶助证;第六步:发放扶助金。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北区街乡镇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08〕132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bqzwfw.tj.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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