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应由筹备组成员签名。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可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要求不少于三万元的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及《社会团体捐款承诺书》

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无犯罪记录。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需哟提交,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时需要提交。应包括以下内容:同意担任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成立;要求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产权单位出具;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写明参会人员,地点,内容等,并要理事会成员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封开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佛山市农业局。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佛山市农业局。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印章一律用圆形宋体字,阳文图记,直径为4厘米,镌刻团体名称之全称,自左向右环行。启用印章和制发会员证时,应将样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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