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林业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原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无。

调往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接收材料,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办。

5.审核。

6.审批。

7.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办公中心23号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7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 第98号1992年修订)(2017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 第98号1992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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