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如危险化学生产、食品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7-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四楼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6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2016年)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6年)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6年)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