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1)建筑主体及附属工程竣工;(2)室外及配套工程完工;(3)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4)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6)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移交给政府的,需完成移交协议的签订;(7)开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验线手续。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质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需提交纸质报告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深圳房产测绘系统(由市规划国土委网站下载:www.szpl.gov.cn)生成的电子测绘成果。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1、经办人必须到建设工程现场核查,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规定要求,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建筑退红线、建筑物位置、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建筑物高度或层数、机动车出入口等;(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要求配建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社康中心、社区活动广场(绿地)等是否按规划要求落实并移交;(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的容积率、覆盖率、停车位、规定建筑面积、各功能分项指标、分期报建指标等。2、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是否已做验线记录。

6.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8.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1、经办人必须到建设工程现场核查,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规定要求,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建筑退红线、建筑物位置、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建筑物高度或层数、机动车出入口等;(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要求配建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社康中心、社区活动广场(绿地)等是否按规划要求落实并移交;(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的容积率、覆盖率、停车位、规定建筑面积、各功能分项指标、分期报建指标等。2、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是否已做验线记录。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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