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步:申请人将工伤相关申请材料交到本机关。 第三步:本机关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四步:经过调查、取证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五步:20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政府50号令)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x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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