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除、迁移; 2、城市环卫设施已经丧失使用功能; 3、具备环卫设施还建方案和有资质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材料

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收复印件,原件校对后退回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需用黑色水笔填写,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不得涂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城综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城综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城综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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