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在县管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意见文件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含设计报告、计算书、图纸等设计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此项非必须提供项。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惠来分厅(网址: http://www.hlwb.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申请 申请人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