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校车必须是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车辆。凡校车必须是学校自有车辆或经我县相关部门审批核准从事校车运营的企业所提供的车辆。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校车行车路线规范实际;公安、交通部门需加盖公章。
有资质的部门提供
由校车使用单位提供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申请从事校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提供
申请从事校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交通、公安交通部门。交通、公安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交通、公安交通部门。交通、公安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科技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