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申办《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张标准)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A4纸张标准)

所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可将多份健康证明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复印应清晰可辨认)。(A4纸张标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A4纸张标准)

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①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② 属租用场地的,需提供符合规定面积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是申请人)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③ 他人物业只能无偿提供给直系亲属使用,并提交物业所有者须出具的自愿声明及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直系亲属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仁化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的资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审批通过的,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网站公示6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期间,没有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现场核查发现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要求,审批不通过或公示期间,有单位、个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业务窗口或监管所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业务窗口或监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的资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食品小作坊登记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审批通过的,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网站公示6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期间,没有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现场核查发现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要求,审批不通过或公示期间,有单位、个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业务窗口或监管所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材料。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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