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可以提出申请。 (1)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新设立冠市名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办理材料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于内资投资人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主体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属于外资投资人的: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工商局窗口(http://wsnj.gdgs.gov.cn/cicnet/main.jsp)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当场作出审查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当场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当场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当场领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政府附一楼首层
五、办理时限
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