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第18、19、20条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7、8、9条,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经考核合格;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6)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公证员;7)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办理材料
蓝底大一寸。
如聘用合同。
由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无。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职称的除外。
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职称证或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证、律师执业证和经历证明、职务证明。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茂名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2)取号。无。
3)申请接收
a)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 申请人在茂名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 申请人在茂名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 申请人在茂名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 申请人在茂名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 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茂名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无。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广东省司法厅,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化州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茂名市司法局,再由茂名市司法局报到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国家司法部作出任命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化州市司法局公律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化州市民安路88号化州市司法局六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化州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6年)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
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6年)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6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