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7“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4、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细要求请查看申请书后面的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提交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网上申报预审通知书及各申请表格、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带齐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办理有关登记事项,或由邮政上门收取材料代理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办理。

4、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变更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变更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变更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变更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侧(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一楼登记注册大厅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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