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7)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

原件,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原件,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签署;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时,由全体股东签署。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营业执照主体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主体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加盖公章

收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收复印件时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主体资格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17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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