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是担保中的一种方式,对于行使所有权保留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在法律的规定下更好的行使所有权保留。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所有权保留适用于非即时结清的合同。
因为在这类合同中,由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时间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的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比如,对于出卖方说,担心货物先发出而收不回货款;对于买受人来说,则担心先付款而收不到货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就能消除和降低交易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
2、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场合,否则就会导致无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
3、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必须是非一次性消耗物。
如果是一经使用就消灭其实物形态的一次性消耗物,就不存在适用所有权保留的事实前提。
4、所有权保留必须是基于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所以买卖双方不能随意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条件,否则属无效条款。
相关知识:什么是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制度不是规定在担保法中的一种担保方式,而是规定在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章节中。它实际上起到了担保的作用,而且较之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实行便利、手续简单的优点,是一种更加行之有效的债权危机预防方法。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公示方式
1、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491条)。
2、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第1条)。
3、登记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采此立法例(第5条)。
5、折中主义: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有的须登记,有的无须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对于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都清楚了吧,这是在担保中计较重要的一点,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定义以及公示方式,大家也需要有所了解,才能深入的认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