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文广局业务股室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做好配合执法人员不定期或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文广局业务股室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文广局业务股室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做好配合执法人员不定期或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迎宾路龙湖区政府办公大楼812室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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