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b)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决定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宁河区芦台镇金华路(原绿洲大厦) 宁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宁河区规划分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第41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60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61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nhq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