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b)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决定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宁河区芦台镇金华路(原绿洲大厦) 宁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宁河区规划分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第41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60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61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nh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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