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厅(http://www.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
2.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查询发布的公告(查询网址:
http://www.zhbulf.gov.cn/)。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口(http://www.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吉大海滨北路2号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市政和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7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 第98号1992年修订)(2017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 第98号1992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