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原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规范、完整,并盖全印鉴。

交复印件。

交原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死亡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受刑事处罚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供。

由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办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办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办的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澄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 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不予通过。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单》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单》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0年)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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