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和复印件

收原件和复印件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需提供本项材料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和复印件

收原件和复印件

收原件和复印件

收原件和复印件

收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民宗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民宗部门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在《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民宗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民宗部门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在《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南新三路7号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

第十七条 "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

第十三条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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