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专人负责;? 2)预防设施完善; 3)三级以下森林火险。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完整、准确
用红线标注具体活动位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怀集分厅(http://wsbs.huaiji.gov.cn/),查询需要办理的事项,核对办理条件,满足条件的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正式受理: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同意书》或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同意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同意书》或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同意书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怀高路金鸡加油站斜对面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怀集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1989年)
第六条 经批准的野外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必须专人负责, 分别由林业员、护林、林业治安员实地监督、检查验证防火设施,验证合格后方可用火,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 炼山造林、烧垦开荒用火执行“六不烧”; ①未经批准不烧; ②未有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 ③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 ④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⑤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⑥三级风以上天气不烧。 (二)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好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三)经批准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以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测、施工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设备,严禁在林区路段清理炉渣、油渣。严防失火。 (四)经批准用火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随时携带审批部门核发的“野外用火许可证”或“进入林区作业证”,并随时接受护林人员的检查。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1989年)
第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山边林内下列生产性用火,必须经 批准,并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①炼山造林; ②烧垦开荒; ③烧木炭; ④烤冬菇、木耳; ⑤从事其他生产性用火和在山上作业人员的生活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三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林区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有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牧草、烧蔗地、烧火积肥、烧山边田坎草,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用火时要通知邻近单位。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内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三)在野外做饭、烤干粮、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用火,事后彻底熄灭余火。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条 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