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申请市县属技工学校类别变更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详见《云浮市技工学校类别变更申请表》及以下附件资料:(一)《云浮市技工学校类别变更申请表》 (二)举办者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三)拟办学校筹备情况,包括办学场所、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四)民办技工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工作人员下载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审查环节15个工作日内容完成。

4.审批。审批人员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决定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审查环节15个工作日内容完成。

4.审批。审批人员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决定文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三路30号

五、办理时限

2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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