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明确演出场所面积、舞台面积、拟容纳的观众人数、舞台与观众席的隔离措施、场所内人数控制、保安措施、安保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可参考《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样本)。

2、如含多页的,每一页资料均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3、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交。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2、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3、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提交。

由代理人提交应出具本项并应附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取原件。

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有防火、灭火措施,组织疏散的措施,消防通道安排及相关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可参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样本)。

2、如含多页的,每一页资料均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3、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交。

网上需在线同时提供word可编辑版本和演出举办单位盖章扫描版。(可参考《演出节目单》模板)

1、如含多页的,每一页资料均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2、歌曲、朗诵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朗诵词文本,用外文演绎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本;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和内容简介;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和内容简介;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3、顺序、名称应与演出节目单一致。

提交原件,由举办单位盖章及法人签名扫描版。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1、网上需在线提交可编辑版本word文件和演出举办单位盖章扫描pdf文件。

2、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3、演员名单的信息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4、演出举办日期应在身份证明的有效期内。

1、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2、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军官证,演出举办日期应在身份证明的有效日期内。

3、参演演出的为文艺表演团体的,提交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1、提交原件,需艺人签名及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可参考《演员演出同意函》模板)。

3、申请举办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同意函。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2、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3、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需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

4、该证明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权属单位同时签章。

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场所名称及地址等内容(可参考《演出场所同意函》样本)。

3、如提交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

2、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3、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

2、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1、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

2、专业场所搭建舞台需要提交。

3、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三水区文体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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