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保证,看似都是进入债权债务关系中,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但二者实际具有很大的差别。而很多人在实际交易中,都忽视了这一点,从而造成争议。那么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有哪些?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加入与保证有什么不同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四、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要强,相反从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第三人的保护要弱。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保证人)利益之前寻求平衡,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对于是否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也就是结合主客观因素的判断标准。主观方面主要是根据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证的意思表示还是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则是结合偿还债务合同的目的、具体内容、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

相关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以财产清偿债权之前,保证人享有对抗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以上就是债务加入与担保的不同。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的不同形式对于其自身的保障力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债权人来面临选择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种。华律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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