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在榕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此项非必须提供项。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榕城分厅(网址:http://www.rcbs.gov.cn/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榕城区政务中心大厅二楼3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和水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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