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兴办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应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里所规定的事项。 2)兴办屠宰加工场所的应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里所规定的事项。 3)兴办隔离场所的应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里所规定的事项。 4)兴办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里所规定的事项。 5)兴办集贸市场的应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里所规定的事项。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真实、有效

清晰、完整

明确、清晰

真实、有效

齐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源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39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源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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