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和办理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80号河北省档案局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档案局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