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2)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行为的。 3)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死亡的提供。

由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受刑事处罚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澄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1个工作日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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