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3、符合用水定额要求;不造成水资源污染、地下水枯竭; 4、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 5、取、退水已妥善处理对水功能区的影响和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原件5份,电子版1份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高栏港分厅。
2.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珠海市高栏港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珠海市高栏港分厅进行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提交申请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09室
五、办理时限
4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海洋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017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