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城管在管理街道的时候会对乱摆乱放的商贩进行管理,难免不会出现暴力的问题毁坏财物,城管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下面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城管是否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

一则“城管当街抡大锤砸毁小贩摊位”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多名男子当街将小贩摊位掀翻后,用手中大锤将其砸毁,整个过程引发过路群众围观。在砸毁摊贩运营工具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人员并没有身着统一的制服。其实,我国刑法中有规定故意损坏财产罪,城管的身份并不能阻却违法,因为城管有可能构成故意损坏财产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本罪追诉标准规定如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比如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所以,本案中如果城管毁坏的财物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久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城管的“职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性事由,因为此案中的所谓“职务行为”在严格意义上已经不属于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了,城管的职务并未要求并赋予城管权利直接毁坏他人财物。在我国,很多情况下,刑法总是处于缺位的状态,这并不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解释可以解释,刑法的谦抑性是要求立法时考虑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而并不是说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且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就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不适用刑法。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根据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城管毁坏的财物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久就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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