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往往会出现一定的人生伤残。对于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时候要讲究一定的程序,那么在法律上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这是法律上的常识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了解清楚。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身伤害伤残评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管部门的鉴定机构推荐义务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是怎么规定的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需要做的事,对于受害者来说才能更好的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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