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在我市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业务:1、协议方式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协议复印件。2、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4、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办理材料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3.验原件。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3.验原件。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3.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

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情况提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

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情况提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2-1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2001年)

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2017年6月16日发布实施)(2017年)

第80条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委托广州、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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